2016年11月10日,王某入职日照岚山某公司,岗位为上料工,双方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日照岚山某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为王某按月发放工资。
2017年4月13日,王某在日照岚山某公司所属焊管厂车间上料时,左腿被砸伤。2017年7月12日,日照岚山某公司就上述事故向日照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王某因事故所致损害,经鉴定构成工伤七级伤残。王某于2020年4月才返回工作岗位。2020年6月7日,日照岚山某公司通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以日照岚山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日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日照岚山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费用。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申请。
日照岚山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辩称与王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后,王某未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日照岚山某公司于6月7日通知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不应支付被告赔偿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