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2019年7月20日上午9:30-12:00
地 点: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北马路交口富力大厦1406室
主讲人:王欢律师
主持人:胡嫄嫄律师
参会人员:李晓华、王欢、尚婷、孙志强、郭未杰、胡嫄嫄、齐婷婷、霍鹏巍、张莹、王钟鹏、李书光、季通、陈宇
记录人员:季通
研讨内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专题培训
主要内容:
此次会议主要内容主要涉及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专题。
一、下面是关于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五个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5、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二、相关文件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1)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2)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4)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仅有前述伴随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不能认定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2、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三、律师在办理涉黑案件时,注意执业纪律,防范执业风险
在办理涉黑恶势力案件时,应当注意执业纪律,防范职业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会见规定的;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律师参与扫黑除恶案件案件“八不准”
1、不准私自接案;2、不准违规会见;3、不准恶意炒作;4、不准诋毁机关;5、不准集聚示威;6、不准泄露案卷;7、不准扰乱法庭;8、不准极端维权。
五、律所对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要求
1、涉黑、涉恶案件必须统一委托、统一报备(司法局和律所登记备案)
2、按照案件的进展提供案情向律所提供案情报告(要有案件的主要事实、辩护意见、是否做无罪辩护、案件所处程序、公检法的意见、风险点分析等)。
3、律所对于涉黑涉恶案件要所有律师进行开会研讨,特别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
4、结案也要向司法局和律所报备,案件办完后要及时归档。
结语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专题培训,望大家在日常办案工作中严守执业纪律,尤其是涉黑涉恶案件要严格按照上述文件及相关的要求去办理案件,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履职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促使司法机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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